「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酒駕、毒駕的罰鍰上限;並明定毒駕者應即移置保管車輛、裁決確定後沒入車輛,另參酌酒駕同車乘客規定,增訂成年乘客明知駕駛人毒駕卻未勸阻的行政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升對危險駕駛的行政管制與嚇阻力,並透過沒入車輛與乘客責任,降低毒駕再犯與道路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駕駛人、同車成年乘客、車輛所有人,以及交通裁決與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酒駕與毒駕罰鍰上限、增訂毒駕移置保管與沒入車輛、增訂成年同車乘客明知毒駕未勸阻的行政責任;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行政嚇阻、防止再度危害、課予同車乘客注意義務;疑慮:沒入車輛的比例原則、第三人(車主)權益、乘客「明知」的舉證與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沒入與乘客連帶責任屬較重手段,可留意舉證標準與執法量能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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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委員會審查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許宇甄、林沛祥、羅廷瑋、陳菁徽、黃健豪、廖先翔、楊瓊瓔、蘇清泉、吳宗憲、邱若華、邱鎮軍、徐巧芯等21人,有鑑於酒後駕車及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均足以嚴重影響駕駛人判斷、反應及車輛操控能力,對行人、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高度危害。近年毒品種類及施用態樣日趨複雜,毒駕行為已成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之重大風險,現行規範之嚇阻力仍有強化必要。為提升危險駕駛行為之行政管制強度,爰提高酒駕、毒駕罰鍰上限;並明定駕駛人毒駕者,應即移置保管其汽機車,經裁決確定後予以沒入,以防止再度危害道路安全。另參酌現行酒駕同車乘客處罰規定,增訂成年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毒駕而未予勸阻者之行政責任,以兼顧責任主義、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可行性,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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