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針對以人身或物品佔用公有停車格的行為新增處罰,並將違規停車罰鍰上限由一千二百元提高至二千四百元。理由為遏止佔位亂象與併排停車造成的交通秩序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對「人身佔位」取締的法規缺口,並提高違規停車的嚇阻力,維護其他用路人停車與通行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駕駛人、機關停車管理單位,以及受佔位或違停影響的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六條,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以人或物占用公有停車格供駕駛人停用」之處罰,並將第一項罰鍰上限提高至二千四百元,明定第五、六、十款以最高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取締漏洞、提高嚇阻、維護交通秩序;疑慮:罰鍰倍增是否過重、人身佔位責任歸屬與舉證認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調整直接影響日常停車,可留意審議時對適用情形與認定標準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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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近年屢見以「人身」或「物品」搶占公共車位的亂象。此類行為多是為了利於特定駕駛人順利停車,卻嚴重侵害其他用路人的停車權益;此舉不僅時常引發糾紛,更常導致交通回堵(甚至需動用警力排除),對整體道路秩序造成極大危害。同時,民眾違規併排停車及妨礙他人通行之亂象行之有年,因現行罰則過輕,無法有效嚇阻,對國人用路造成巨大困擾並危及交通安全。為彌補現行法規對於「人身佔位」取締之疏漏,並提高違規停車之嚇阻力以維護交通秩序,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常見以「肉身」或物品搶占車位之亂象,尤其在假日人潮眾多地區,常因此類糾紛衍生交通阻塞,甚至需動用警力排除。現行實務多將佔位之人視為「行人」科處罰鍰,但因行人無車籍可追查,且需警員到場當面執法,難以迅速排除混亂,無法有效遏阻此類違規。此類人身佔位之違規目的是「為利駕駛人得順利停車」,實屬於「駕駛行為」之一環,理當賦予「駕駛人」應得之法律責任。爰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以人或物占用公有停車格以供駕駛人停用」之規定。
二、駕駛人因貪圖方便而併排停車或在顯有妨礙他人通行處所停車之案件經常發生,恐造成車道縮小、車輛無法通行,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因現行法規罰則過輕,無法改變國人違規習慣,爰將第一項之罰鍰上限由現行之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提高至「二千四百元」。此外,為強化執法效力,明定第一項第五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第六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及第十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應以最高額處罰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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