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毒駕檢測、處罰及再犯防制機制,以遏止毒駕行為;增訂初步檢測、強制血液採驗及處罰規定。草案希望藉此提升執法效能,維護交通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執法單位有效查緝毒駕者,減少毒駕案件發生,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安全;解決現行毒駕檢測、採驗及再犯防制機制不足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新增初步檢測、強制血液採驗、處罰規定及再犯防制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檢測及處罰,遏止毒駕行為,維護交通安全;疑慮:可能侵犯人民權益,執法單位濫用權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實施後的效果及可能出現的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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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楊瓊瓔、蘇清泉、許宇甄、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近年毒駕案件頻傳,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生命身體安全,現行毒駕檢測、採驗及再犯防制機制仍有不足,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毒駕檢測、處罰及再犯防制機制,以提升執法效能並遏止毒駕再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毒駕肇事案件接連發生,施用毒品後駕車易致精神恍惚、幻覺及判斷能力下降,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鉅,現行規範有強化必要。
二、本次修法增訂警察機關得對疑似毒駕者實施唾液、口腔黏膜等初步檢測,必要時並得採集尿液、血液或其他檢體,以提升查緝及蒐證效能。
三、增列拒絕檢測、規避採驗及事故後再行施用毒品等處罰規定,並建立強制血液採驗程序,以防杜規避查緝行為。
四、增訂毒駕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前,應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教育、治療或輔導課程,並檢附無施用毒品相關證明文件,以降低再犯風險。
五、針對十年內二次以上毒駕再犯者,增訂應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或其他防制再犯設備之規定,以強化再犯預防機制。
六、本修正案兼顧執法需要、公共安全及人民權益保障,期透過制度強化,有效遏止毒駕行為,維護國人生命身體及交通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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