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一條文,強化毒駕預防、攔查及科技執法機制,以維護公共安全。草案擬定警察機關得在有毒駕嫌疑時實施攔查和檢測,並運用科技設備輔助執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警察機關更有效預防和查處毒駕案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警察機關和道路交通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規範毒駕攔查、檢測和科技執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預防和查處,維護公共安全;疑慮: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濫用科技設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草案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的完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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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楊瓊瓔、蘇清泉、許宇甄、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近年毒駕案件頻傳,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生命身體法益,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強化毒駕預防、攔查及科技執法機制,以維護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毒駕案件頻傳,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生命身體安全,爰增訂本條。
二、明定警察機關於有事實足認有毒駕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實施攔查及必要檢測。
三、明定警察機關得運用車牌辨識、影像辨識或其他科技設備輔助執法,以提升執法效能。
四、攔查、檢測程序、資料蒐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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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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