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民眾黨團指出,警察實施毒品唾液快篩目前僅有行政法規、欠缺明確法源,恐生執行漏洞與訴訟爭議。修法欲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中為臨檢時的毒品快篩檢測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警察執行毒品快篩可有更明確的法源,主張能減少執法爭議與訴訟風險,並強化毒駕嚇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將毒品唾液快篩等檢測納入臨檢得實施的明確項目與法源(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法律明確性原則補足快篩法源、保障用路安全;疑慮:擴充臨檢檢測權限恐影響人身自由與隱私,發動要件與救濟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臨檢權限調整影響民眾權利,留意發動門檻與救濟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14年啟動毒品唾液快篩檢測,以期透過臨檢檢測,達到嚇阻毒駕目的;惟目前有關執法機關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檢測行為,僅有行政法規,欠缺明確法源依據,恐衍生實務執行上之法律漏洞及對執法機關之訴訟爭議,故為強化對毒駕之嚇阻力,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與保障用路者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等目的,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