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賦予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駕駛人,得要求接受毒品檢測。提案指刑法已將毒駕入罪,但第一線員警臨檢時缺乏明確採檢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員警查緝毒駕提供明確法源,搭配快篩試劑等裝備,協助強化道路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駕駛人、執勤警察、道路使用者及毒品防制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增訂警察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要求駕駛人接受毒品檢測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毒駕查緝法源、回應毒駕零容忍政策、保障用路人安全;疑慮:關注檢測發動標準是否明確、可能涉及人身自由與隱私干預及誤判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擴大臨檢採檢職權須兼顧執法效能與人權,建議關注發動要件的明確程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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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等17人,鑒於毒駕肇事致使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屢受威脅,我國於民國112年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毒駕者須處以刑事處罰,惟現行員警於臨檢時如早期酒駕盤查,常遭遇難以執法之困境。為完備執法,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於民國112年通過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擴大針對毒駕行為的處罰範圍,藉以宣示「毒駕零容忍」之政策目的,然現行員警所能使用的工具不完備,面對疑似施用毒品駕車之駕駛人,除非駕駛人當場毒癮發作,否則僅以鼻嗅氣味、目視外觀判斷是否施用毒品難度甚高,僅以精神狀況不佳處置,避免引發執法人員捲入人權爭議。
二、毒駕罪要求證明係由吸食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犯罪,僅由目視法即淪為早期酒駕難以執法之困境。員警即使在臨檢現場查獲毒品,駕駛人仍可辯稱被為施用毒品且未影響駕駛能力等,導致警察必須另行依規定進行非侵入性方式採證化驗。
三、為強化執勤員警查緝毒駕,警政署應提高毒物快篩試劑與光譜儀等編裝比例,為完備第一線警務人員查驗毒品、毒駕之法源,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修正草案」,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要求駕駛人接受毒品檢測之檢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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