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大幅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從末端回收轉向產品全生命週期管理。新增綠色設計專節、源頭減量、產品數位護照式資訊揭露、循環標誌、創新實驗沙盒,並調整罰則與獎勵,目的是接軌歐盟循環經濟政策、推動淨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從源頭推動產品易拆解、可維修與使用再生材料,延長產品壽命、減少廢棄,並協助產業接軌歐盟規範、提升永續競爭力與消費者知情權。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進口與販賣業者、回收與維修產業、消費者、環境與經濟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全案修正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更新主管機關、訂國家資源循環計畫、新增綠色設計專節、重複使用與延長生產者責任、產品數位護照式資訊揭露與循環標誌、創新實驗沙盒,並調整罰則與綠色採購等激勵措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循環經濟法制、接軌歐盟、源頭減量並防止漂綠,提升永續競爭力;疑慮:強制綠色設計與數位護照式揭露增加業者(尤其中小企業)負擔,沙盒與罰則設計的彈性與公平性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徐巧芯等版本(202110217040000)同為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可並列比較兩版差異,留意後續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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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鄭正鈐、許宇甄、蘇清泉等17人,鑒於全球資源枯竭及氣候變遷局勢嚴峻,國際社會已將「資源循環」視為達成淨零排放之關鍵,並逐步落實永續產品政策與維修法制。然我國現行法規偏重於末端廢棄物回收,缺乏源頭設計與產業轉型之誘因。為協助國內產業接軌歐盟「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強化國家永續競爭力,並確保資源全生命週期之有效利用,爰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由政府引領產業邁向「循環經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釐清政府權責與政策規劃體系:配合組織改造更新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並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明確界定跨部會推動資源循環之職責分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並由地方政府據以執行,以建立全國一致之政策指導原則。
二、導入綠色設計引領源頭減量:新增「綠色設計」專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準則。建立強制與自願並行之核定機制,要求特定產品於進入市場前須符合易拆解、可維修及使用再生材料等規範,從源頭端延長產品生命週期。
三、強化產品全生命週期管理:增訂物品或包裝容器之重複使用、減量及延長使用之管理規定。透過設置維修站點、提供租賃服務或重複填充機制,落實延伸生產者責任,並賦予地方政府得視環境治理需求採取加嚴管制之權限。
四、健全永續消費與資訊揭露機制:接軌歐盟「產品數位護照」概念,推動數位化資訊揭露義務,要求業者標示材質比率、耐用性及回收方式。同時將「環保標章」與新增之「循環標誌」提升至法律位階,防範「漂綠」行為,保障消費者之知情權與選擇權。
五、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沙盒:為驅動循環經濟技術研發並落實數位科技治理,增訂創新實驗計畫申請機制,建構具彈性之法規試辦空間,以化解創新技術與現行法規之衝突。
六、優化處罰與激勵機制:調整罰則體系,依業者規模(製造、輸入或販賣)及違規情節實施「責罰相當」之處分,並增訂違規資訊公開機制。同時,擴大綠色採購範疇,並提供資金融通、信用保證及土地規劃等配套措施,以厚植資源循環產業之發展動能。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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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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