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將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上限由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提高至六萬元,並明定全民健保以外的各項法定社會保險費(如勞保、國保、軍公教保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修正自公布日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列舉扣除保險費的納稅人扣除額提高,法定社會保險費可不受上限限制,理論上可減輕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將人身保險費扣除上限由二萬四千元提高為六萬元、法定社會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明定自公布日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實際保費負擔、合理區分法定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減輕人民負擔;疑慮:扣除額提高造成稅收減少,且利益主要及於採列舉扣除者,公平性有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扣除額類修法可留意稅損估算及採列舉與標準扣除者的受益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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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春綢等18人,有鑑於現行所得稅法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中,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外,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二萬四千元,已長期未能充分反映人民實際保險費負擔;又法定社會保險費係人民依法或依法律授權命令所生之必要支出,性質上有別於自願投保之一般人身保險,現行制度尚未充分區分法定社會保險費與一般人身保險費之性質,未盡合理。為適度減輕人民負擔,並合理區分自願性人身保險與法定社會保險費之租稅處理,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二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惟現行保險費扣除上限長期未能充分反映人民實際保險費負擔,且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外,其他依法或依法律授權命令所生之法定社會保險費,尚未與自願投保之一般人身保險作更完整之租稅處理區分,未能彰顯二者性質差異。
法定社會保險費係人民依社會保險制度所生之必要負擔,非完全基於個人自由選擇之商業保險支出,與一般人身保險性質不同。為兼顧現行稅制穩定、行政可行性及租稅公平,本案不新增特別扣除額,亦不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而係於現行列舉扣除額體系內調整保險費扣除規定,將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扣除上限由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提高為六萬元,並明定法定社會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以合理反映人民依法負擔之保險費支出。本案另配合所得稅按年度申報及課稅之性質,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十七條自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以避免年度中施行造成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之混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將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扣除上限由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提高為六萬元;並明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應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負擔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涉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制度之調整,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十七條自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以利徵納雙方有所遵循,並避免年度中施行致生申報適用之混亂。(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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