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將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上限由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提高至六萬元,並明定全民健保以外的各項法定社會保險費(如勞保、國保、軍公教保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修正自公布日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列舉扣除保險費的納稅人扣除額提高,法定社會保險費可不受上限限制,理論上可減輕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將人身保險費扣除上限由二萬四千元提高為六萬元、法定社會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明定自公布日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實際保費負擔、合理區分法定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減輕人民負擔;疑慮:扣除額提高造成稅收減少,且利益主要及於採列舉扣除者,公平性有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扣除額類修法可留意稅損估算及採列舉與標準扣除者的受益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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