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修正草案,主張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者由政府負擔全額費用;就讀私立機構或家長自行照顧者,每月補助或津貼下限定為新臺幣二萬元。目的是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並縮小送托與自行照顧的資源差距。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家庭育兒費用負擔,並提高自行照顧家庭與選擇私立機構家庭所獲補助的法定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育兒家庭(送托與自行照顧)、各類教保機構與中央及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7條,明定公共化/準公共全額補助、私立及自行照顧最低二萬元補助/育兒津貼,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更名修正所引法律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現育兒免負擔、保障育兒選擇平權、把補助基準入法增加穩定性;疑慮:財政可負擔性、津貼金額設定的合理性、是否影響教保體系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高金額補助常牽動財源辯論,建議一併參考主管機關的財政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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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18
委員會發文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林沛祥、林倩綺、游顥等23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情勢嚴峻,政府應全面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之目標,並確保幼兒受教權與家長選擇權不因經濟條件而產生不平等。經查,現行育兒補助制度高度向機構送托傾斜,忽略家長親自撫育之勞動價值,導致自行照顧家庭之資源獲取極度不均。為健全幼教生態並落實育兒選擇平權,應明定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化者由政府負擔全額費用;另針對就讀私立教保機構及自行照顧之家庭,保障其每月領取之補助或津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健全國家養育責任:現行公共化教保服務雖已推動多年,然家長仍須負擔部分費用,尚未達成真正之育兒免負擔。爰此,明定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托幼機構者,政府應補助全額教保費用,以實質減輕生養壓力。
二、保障育兒選擇平權:現行制度下自行照顧者獲取資源極低,產生實質歧視。為縮減資源鴻溝,明定私立托幼機構補助及親自照顧者領取之「育兒津貼」,月額下限均定為新臺幣二萬元,確保送托或自行照顧,均享有同等國家支持。
三、確保政策穩定性:現行有關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補助,多以授權命令方式辦理,補助標準易受行政機關政策波動影響,缺乏法源穩定性。為保障育兒家庭權益之穩定性,應將核心補助原則及最低補助基準明訂於母法中,建立明確法治基準。
四、法律名稱銜接修正: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更名,同步修正本條文所引之法律名稱,以符合現行法制現況。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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