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及第52條修正草案,要求私立教保機構調整收費時,須揭露調整理由、成本結構及政府補助使用情形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且不得無正當理由增列收費或變相收費,並配套修正罰則。目的是讓收費調整更透明、可受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家長較能判斷收費調整是否合理,主管機關也較能確認補助效益是否落實於減輕家庭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送托家長及教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3條(新增收費調整揭露義務及禁止不當收費)、第52條(將未揭露及不當收費納入處罰並配合項次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收費透明、保障家長知情與公共資源使用責任;疑慮:增加機構行政負擔、認定標準是否明確、是否影響營運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收費透明立意明確,可留意子法如何訂定揭露方式與認定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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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18
委員會發文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羅廷瑋等21人,鑑於政府近年持續推動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並以擴大平價就學名額、降低家庭育兒負擔作為少子女化對策重要措施。惟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涉及家長實際負擔、政府補助效益及教保服務穩定性,現行規範對於調整理由、成本結構及補助使用情形之揭露機制尚有不足。為使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理收費調整具備透明、可受監督之程序,並避免無正當理由增列收費項目或變相收費,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擴大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係以公共資源降低家庭育兒負擔,並穩定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機會。惟當政府補助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制度相互連動時,若缺乏必要之資訊揭露與監督程序,家長難以判斷收費調整是否合理,主管機關亦難以確認補助效益是否落實於家庭負擔減輕及教保服務維持。為兼顧家長負擔、機構合理營運及公共資源使用責任,爰明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因營運成本、教保服務品質維持或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待遇、設施設備更新或其他必要因素而調整收費數額者,應揭露調整理由、成本結構及政府補助使用情形,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揭露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不得無正當理由增列收費項目或變相收費。
二、收費透明規範若欠缺相應法律效果,將難以形成實質監督。為使新增揭露義務及禁止不當收費規定具可執行性,爰配合修正違反收費規定之處罰事由,將未依規定揭露調整理由、成本結構或政府補助使用情形,以及無正當理由增列收費項目、變相收費等情形納入處罰範圍;並配合第四十三條項次遞移,修正相關引述文字,以完備收費調整、資訊揭露及監督責任之法制銜接。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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