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44000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政府補助由「得」改為「應」: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的學雜費與材料費、活動費、午餐點心費等由政府補助後免納,其他私立機構每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一萬五千元,並明定政府應發放育兒津貼、由中央定期公告育兒支持基準。目的是把補助與津貼基準入法、提高政策穩定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兒家庭的補助與津貼有更明確的法定下限與穩定性,較不受行政政策波動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育兒家庭、各類教保服務機構與中央及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7條,將補助由「得」改「應」,明定公共化/準公共免納特定費用、其他私立每月最低一萬五千元補助,及政府應發育兒津貼並定期公告育兒支持基準與併領調整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共同養育、提高政策可預期性與育兒選擇平權;疑慮:財政負擔與排擠效應、最低金額設定合理性、與現行補助制度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會期另案均涉幼教補助金額,建議對照不同版本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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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18
委員會發文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羅廷瑋、林沛祥、牛煦庭、廖偉翔、游顥等23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為兒童健全發展、家庭育兒支持及社會整體發展之重要基礎,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及育兒支持之機會,不應因家庭所得、居住地區或父母照顧資源不同而產生過大差距。惟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僅規定政府「得」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並「得」發放育兒津貼,其政策穩定性及家庭育兒安排之可預期性仍有不足。為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責任,強化教保補助及育兒津貼之法定基準,爰明定政府應予補助,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特定費用由政府補助後免納,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每名幼兒每月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明定政府應發放育兒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育兒支持基準,據以核定發放額度,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攸關兒童健全發展、家庭育兒支持及社會整體發展。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之推動,並非僅在增加園所名額,而係透過公共資源配置,降低家庭所得、居住地區及照顧資源差異對幼兒教保近用機會之影響。現行條文僅規定政府「得」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政策穩定性及家庭育兒安排之可預期性仍有不足,爰修正為政府應予補助,以落實國家共同養育責任。
二、為使平價教保政策更具實質可近性,並兼顧公共化、準公共及私立教保服務體系之多元發展,明定接受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服務者,免納學費、雜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接受前開以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者,每名幼兒每月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實質減輕家庭教保費用負擔。
三、育兒津貼並非社會救助或臨時性恩給,而係國家對家庭照顧幼兒所提供之普及性育兒支持。為肯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投入幼兒照顧之公共價值,並兼顧送托與自行照顧家庭之育兒選擇平權,爰修正為政府應發放育兒津貼,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家庭育兒支出、物價指數、薪資成長、幼兒年齡、胎次、接受教保服務情形及少子女化情勢,定期公告育兒支持基準,據以核定發放額度;另明定其與教保補助之併領、排除或調整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制度銜接及實務執行。

提案人

連署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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