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強化酒駕累犯的源頭管理。新增將酒駕累犯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酒癮評估與治療,並要求其換領身分證、註記並禁止對其供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針對酒精成癮的累犯導入醫療介入,並從供給端管制,以遏止酒駕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累犯者、交通裁罰機關、受委託醫療機構、販酒商家與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將酒駕累犯強制移送酒癮評估治療,並增訂第九項就達一定酒測值之累犯課予換領身分證、註記及禁止供酒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單純加重罰責難遏止累犯僥倖心態,結合醫療與源頭管制更治本;疑慮:強制治療與身分證註記涉及人身自由、隱私與比例原則,執行可行性受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兼具處罰與醫療兩個面向,可一併參看戶籍法、菸酒管理法的配套修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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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有鑑於自111年酒駕加重處罰至今,欲降低酒駕案件趨勢,惟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依據法務部之酒駕受刑人二年內再犯人數統計,110年度為1,900人、111年度為1,751人、112度年為1,834人,皆未明顯下降,在酒駕累犯之中,又有較高占比之酒精成癮(醫學名稱:酒精使用障礙症)問題。近年來就酒駕相關處罰規定,皆朝向提高罰責,卻未必有效遏阻酒駕累犯者之僥倖心態,為有效遏止酒駕甚至再犯,及守護交通用路人安全,從源頭端正,以降低酒駕之憾事發生,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不可逾越之紅線,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之酒駕受刑人二年內再犯人數統計,110年度為1,900人、111年度為1,751人、112度年為1,834人,惟113年度至115年度年底,尚未滿2年則為807人,顯見出酒駕嚴刑峻罰,對於其酒精成癮與僥倖心態之累犯,不足以威嚇。
二、本法採端正為本,從源頭管理,其一為納入強制酒癮評估、治療之相關措施,原有關酒癮相關規範僅限於第六十七條為考領駕駛執照才需進行,鑒此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將酒駕累犯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酒癮評估、治療;其二為從源頭杜絕酒駕再犯率甚高及酒癮造成憾事等問題,增訂第三十五條第九項,汽機車駕駛人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酒駕累犯者,其國民身分證應換領,並強制註記屬該類別之人口及不得販賣、交付其含酒精之物。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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