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擴大酒類販售的禁售對象。除現行不得販售酒予未滿十八歲者外,增列酒駕累犯,並要求業者明顯標示、必要時請出示身分證明查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從供給端阻斷酒駕累犯取酒,配合其他酒駕修法降低再犯與交通事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類販售業者、酒駕累犯者、一般購酒消費者,以及交通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並新增第二項,要求販酒場所明顯標示不販售予未滿十八歲者及酒駕累犯,並就酒駕累犯課予查證與拒售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從源頭管理供酒有助遏止酒駕再犯與酒癮問題;疑慮:商家難以辨識累犯、查證涉個資與隱私、執行落實與業者負擔等問題受到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依賴身分辨識機制,可與戶籍法身分證註記、道交條例累犯認定等配套修法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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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有鑑於臺灣道安之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依據法務部之酒駕受刑人二年內再犯人數統計,110年度為1,900人、111年度為1,751人、112度年為1,834人,皆未明顯下降,且其中酒駕情事者,不少有吸食酒精成癮之問題。為使本法臻至完備,酒販賣業者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外,應納入酒駕累犯者,亦同,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之酒駕受刑人二年內再犯人數統計,110年度為1,900人、111年度為1,751人、112度年為1,834人,惟113年度至115年度年底,尚未滿2年則為807人,顯見出酒駕累犯問題未解,逐漸成為道路安全之隱憂。
二、為從源頭管理酒駕之問題,並遏止及防範不幸交通事故之發生,故修訂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及新增第二項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酒駕累犯者。對於酒駕累犯者有懷疑時,酒販賣業者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如確為累犯,不予販售其酒類產品;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亦不予販售。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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