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擴大酒類販售的禁售對象。除現行不得販售酒予未滿十八歲者外,增列酒駕累犯,並要求業者明顯標示、必要時請出示身分證明查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從供給端阻斷酒駕累犯取酒,配合其他酒駕修法降低再犯與交通事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類販售業者、酒駕累犯者、一般購酒消費者,以及交通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並新增第二項,要求販酒場所明顯標示不販售予未滿十八歲者及酒駕累犯,並就酒駕累犯課予查證與拒售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從源頭管理供酒有助遏止酒駕再犯與酒癮問題;疑慮:商家難以辨識累犯、查證涉個資與隱私、執行落實與業者負擔等問題受到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依賴身分辨識機制,可與戶籍法身分證註記、道交條例累犯認定等配套修法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