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將「禁止酒後駕車」標語納入酒類容器應標示的範圍。提案理由是近年酒駕致死人數攀升,現行標示僅含飲酒健康風險,缺乏酒駕防制警示。
能幫助到什麼
在酒類容器上加註酒駕防制警語,可提升消費者購買與飲用時的安全意識,作為酒駕防制的宣導手段之一。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十二條於酒類容器應標示事項中,增列禁止酒後駕車相關標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酒駕致死人數逐年攀升,於容器加註警語可強化安全意識、保障生命財產;疑慮:標示宣導對行為改變的實際效果、業者標示負擔等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標示型防制措施可搭配執法與教育一起看,單一手段的效果評估是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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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廖偉翔等16人,有鑒於因醉態駕駛致死之人數近年來不斷攀升,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顯示,因醉態駕駛致死人數自民國106年至109年間不斷攀升,足見我國對於醉態駕駛之防治作為及其相關罰責顯有檢討空間。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止酒後駕車標語,納入酒類容器應標示之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因醉態駕駛肇事死亡人數不斷攀升,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6年87人、107年100人、108年149人,直至109年更高達151人,足見我國醉態駕駛之防治作為及其相關罰責顯有檢討空間。
二、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所明定之標語僅限於飲酒之健康風險,而無防治醉態駕駛之相關警示,然我國因酒駕肇事之死亡人數逐年攀升,故應於酒類商品容器外加註酒駕防制之相關警語,用以強化國人之安全意識。
三、綜上,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止酒後駕車標語,納入酒類容器應標示之範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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