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範進口酒原產地標示的字體尺寸、顏色與呈現方式,以避免誤導消費者;現行法規未訂定具體標準,導致業者以小字體或隱晦方式標示,影響消費者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消費者清楚辨識進口酒的原產地,避免誤導性行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新增規範進口酒原產地標示的字體尺寸、顏色與呈現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市場公平競爭,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新規範可能增加業者成本、影響產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案實施後的效果與影響,確保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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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鑑於酒類產品之原產地標示涉及消費者知情權、商品真實性與市場公平競爭,然而,現行《菸酒管理法》對於進口酒之原產地標示雖具規範,但仍未就字體大小、顏色、位置及可視性等,訂定具體標準,致使部分業者以過小字體、邊角標示、甚或透過包裝設計營造錯誤印象之方式,造成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地,影響消費者權益甚深,亦致生市場不公平競爭。為提升產品標示透明度、避免誤導性行銷,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進口酒原產地標示之字體尺寸、顏色與呈現方式要求,使其應與警語字體標示之標準相同,以確保可讀性及辨識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雖要求進口酒須標示原產地,但未規範原產地標示之字體大小、顏色與清楚可見性,市場上,許多酒類產品之原產地以極小字體、非顯著位置標示,部分包裝更使用「台灣地名」、「台灣意象」、「中文翻譯名稱」等置入式行銷,使消費者誤認為本地製造,無法辨識實際原產地,導致市場資訊不對稱,已損害消費者知情權。
二、美國對於原產地標示具明確規範,例如:如商品出現美國地名或易混淆符號,則原產地須以清晰、相當大小、鄰近該文字方式標示,其他國家亦普遍要求原產地標示須具備高度可辨識性,避免誤導消費者,就國際趨勢而言,臺灣現行制度確實過於寬鬆。
三、目前常見以下誤導方式:包裝強調「台灣XXX」、「台灣限定」、「台式風味」等字眼,但原產地卻是國外,該原產地標示更以極小字體置於瓶身不起眼角落,甚或使用中文音譯、地理暗示、標記設計等,使一般消費者難以辨識產品來源。
四、原產地資訊涉及行政院消保會長期主張之「重大消費資訊」,法律須給予明確規範,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要求之資訊揭露義務,對於維護產業競爭秩序、避免誤導性廣告皆具重要政策效果,亦配合國際趨勢,提升臺灣商品標示制度之透明度與信賴性,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暨提升市場公平與健全產業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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