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增訂駕駛人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而短暫壓越停止線、駛入路口或變換車道,若未逾必要程度且未妨害交通安全者不予處罰。並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認定要件、影像判讀標準與審核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因避讓救護、消防等緊急車輛而觸發科技執法的駕駛人有免罰依據,緩解行政義務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汽車駕駛人、地方政府交通執法機關及緊急任務車輛駕駛。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項,因避讓緊急任務車輛而有必要關聯行為且未妨害交通安全者不予處罰;增訂第五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認定要件、影像判讀標準及審核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讓緊急車輛屬法定義務,免罰可解決駕駛人陷入義務衝突的困境;疑慮:免罰要件的認定與舉證、影像判讀標準若不明確,可能造成執法落差或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免罰要件多仰賴子法,建議關注後續授權辦法的訂定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羅智強等26人,有鑑於近年各地方政府廣設科技執法設備,以取締闖紅燈、跨越停止線及違規變換車道等交通違規行為,對維持交通秩序固然具有相當成效;然而,在科技執法路口,駕駛人若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而短暫壓越停止線、駛入路口或變換車道,仍可能遭系統拍攝並受告發,致使駕駛人陷入行政法上義務衝突之困境。為排除此類義務矛盾,並避免駕駛人蒙受不白之冤,實有檢討與完善相關執法及審查機制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明定汽車駕駛人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而有與避讓目的具有相當關聯之必要行為,未逾避讓所必要程度,且未妨害交通安全者,不予處罰;增訂第五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必要行為之認定要件、影像判讀標準、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