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主張提高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的比例。提案方指目前地方政府常僅將約12%罰鍰用於交安改善,比例偏低,參考日本、法國等做法,主張將用於交通安全改善的比例提高至30%。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地方政府把更多罰鍰收入投入道路交通工程與安全設施改善,提案方認為有助從根本降低事故。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罰鍰運用)、用路人及交通安全工程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提案主張提高至30%)。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罰鍰應專用於交安改善、避免淪為地方補財政缺口、參考國外比例與工程改善成效;疑慮:固定提高比例限縮地方財政彈性,最適比例與配套執行尚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罰鍰專款專用條文,重點在「比例數字」與是否有強制力,可細看修正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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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爰參考國外案例皆將罰鍰專款專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以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二、依規定授權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直轄市政府獲分配99%、其他縣市政府獲分配75%。查交通部統計,114年全臺交通罰鍰收入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金額高達二百零五億。惟目前地方政府自行統籌運用多僅將獲分配罰鍰的12%用在交通安全改善,實際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社會質疑交通違規罰鍰已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挹注財政缺口。
三、經參考國外案例,其中日本交通違規罰鍰依法全數分配給最需要改善交通安全的地區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法國應用於地方政府的交通安全基礎建設約佔30%-35%。
四、另爰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自主提高罰鍰收入用於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之佔比達30%,以投入更多資源於道路交通環境改善。
五、按道路交通安全需靠工程、教育、執法等三面向進行改善,然而目前外界經常質疑政府僅用執法手段,大幅使用科技執法取締交通違規,卻未從根本道路交通環境進行改善,交通事故沒有因而顯著減少。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投入46.11億元於113年至114年辦理「省道路口改善計畫」執行經驗,針對路口改善重點項目(如:增設行人庇護島、增設行人專用號誌、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增設左轉車道、改善路口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口照明設施等)全面檢視及改善所轄路口,113年完成2,978處路口改善,依據其事故統計,114年度死亡人數(47人)較111年同期(56人)降低16%、較112年同期(75人)降低37%、較113年同期(87人)降低46%;受傷人數(6,596人)較111年同期(6,625人)降低0.4%、較112年同期(7,290)降低10%、較113年同期(6,994人)降低6%,顯示投注資源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有助從根本改善道安。
六、綜上所述,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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