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認為現行法偏重末端回收,未充分回應源頭減量、綠色設計、生產者延伸責任與循環創新等需求,擬擴展為涵蓋產品全生命週期的資源循環法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產品維修與資訊揭露、生產者延伸責任及循環創新實驗,協助接軌SDGs與淨零目標,建立更完整的循環經濟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輸入、販賣業者,營建工程業者,政府採購機關,以及一般消費者與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幅度大,含名稱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重點包括第九、十一、十二條(資源循環推動權責與計畫、推動會)、第十三至十五條(綠色設計準則與再生材料)、第十六至二十條(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目標)、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第二十六條(生產者延伸責任)、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條(優先採購與獎勵融資)、第三十七條(創新實驗)、第三十八至四十五條(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國際循環經濟接軌、從末端回收翻轉為全生命週期管理、促進淨零;疑慮:對業者增加多項義務與成本、創新實驗排除法規的安全與環保把關需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大幅翻修並改名的修法,建議對照行政院或環境部相關循環經濟政策版本,理解義務與罰則的整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