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2280000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淑芬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認為現行法偏重末端回收,未充分回應源頭減量、綠色設計、生產者延伸責任與循環創新等需求,擬擴展為涵蓋產品全生命週期的資源循環法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產品維修與資訊揭露、生產者延伸責任及循環創新實驗,協助接軌SDGs與淨零目標,建立更完整的循環經濟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輸入、販賣業者,營建工程業者,政府採購機關,以及一般消費者與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幅度大,含名稱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重點包括第九、十一、十二條(資源循環推動權責與計畫、推動會)、第十三至十五條(綠色設計準則與再生材料)、第十六至二十條(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目標)、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第二十六條(生產者延伸責任)、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條(優先採購與獎勵融資)、第三十七條(創新實驗)、第三十八至四十五條(罰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國際循環經濟接軌、從末端回收翻轉為全生命週期管理、促進淨零;疑慮:對業者增加多項義務與成本、創新實驗排除法規的安全與環保把關需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大幅翻修並改名的修法,建議對照行政院或環境部相關循環經濟政策版本,理解義務與罰則的整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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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有鑑於現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制度設計,仍偏重末端回收處理,尚未充分回應資源循環、源頭減量、綠色設計、延長產品使用壽命、產品資訊揭露、生產者延伸責任及循環創新實驗管理等需求,為建構更完整之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法制體系,並兼顧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及制度可行性,爰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曾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鑑於當前全球資源危機及氣候變遷之嚴峻挑戰,國際社會普遍將「資源循環」視為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淨零排放承諾之關鍵途徑;歐盟亦於西元二○二○年公布「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明確揭示循環經濟應跳脫傳統廢棄物管理思維,倡議建立永續產品政策框架,在設計階段將產品永續性、可循環性要素納入考量。
二、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現行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翻轉為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政策目標。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擬訂資源循環行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設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續依綠色設計原則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並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或營建工程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及使用再生粒(材)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提報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業者應提報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並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加嚴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包裝減量目標,其製造、運輸或販賣業者應提送減量成果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延長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提送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訂循環標誌之申請、核准及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以指定方式揭露及標示利於維修或資源循環之產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增訂生產者延伸責任相關規範,明定特定產品或事業之責任及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二、修正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應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循環產品、循環服務、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對民間企業或團體優先採購前開產品或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三、對於推動資源循環之事業或個人,得給予獎勵、補助、依法減免稅捐及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
十四、增訂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核准及管理機制,明定創新實驗之法規排除適用應以必要且相當為限,並增訂不得排除適用之事項、風險控管、監測通報及停止實驗等規範,以兼顧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與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五、配合本法關於綠色設計、源頭減量、產品資訊揭露、循環標誌、環保標章使用等管制規定,增訂相關罰責,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之處罰構成要件及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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