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大幅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朝循環經濟方向接軌國際(如歐盟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建立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資源循環推動會、綠色設計準則、再生料使用、源頭減量與禁限用、產品資訊揭露、循環標誌、優先採購、獎勵補助與循環實驗沙盒等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較完整的資源循環法制框架,推動產品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壽命與政府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有助淨零減廢與循環型社會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輸入、販賣與營建業者,政府採購單位,循環經濟相關事業與創新團隊,以及一般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多條增修:增訂資源循環推動權責(第九條)、國家與地方循環計畫及推動會(第十一、十二條)、綠色設計原則與準則及再生料(第十三至十五條)、重複使用與減量目標(第十六至十九條)、延長使用(第二十條)、循環標誌(第二十一條)、產品資訊揭露(第二十二條)、優先採購(第三十一條)、獎勵補助減稅融資(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創新實驗沙盒及豁免(第三十六條),並配合增修罰責(第三十七至四十四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循環經濟、完善法制與誘因、推動淨零;疑慮:對業者的合規負擔與罰則加重、沙盒豁免廢清法等管制的把關、各項計畫與機構的行政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大規模修法、涉及多項對業者的新義務與罰則,建議對照行政院版本與環境部說明,了解過渡期與適用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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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鑑於全球面臨資源有限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現行國際社會普遍已將「資源循環」納為達成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承諾之主要途徑,歐盟亦公布「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強調循環經濟跨越傳統廢棄物管理範疇之重要性,應建立永續產品政策框架。綜上,我國應與國際接軌,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透過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設立資源循環推動會、綠色設計準則、產品及工程使用再生粒(材)料、源頭減量及禁限用、延長產品使用壽命、產品資訊揭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獎勵補助措施、規劃設置資源循環專用區、循環融資與投資及資源循環實驗沙盒等,實現「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之目標,打造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爰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擬訂資源循環行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設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續依綠色設計原則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並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或營建工程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及使用再生粒(材)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提報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業者應提報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並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加嚴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包裝減量目標,其製造、運輸或販賣業者應提送減量成果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延長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提送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訂循環標誌之申請、核准及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以指定方式揭露及標示利於維修或資源循環之產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應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循環產品、循環服務、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對民間企業或團體優先採購前開產品或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二、對於推動資源循環之事業或個人,得給予獎勵、補助、依法減免稅捐及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三、增訂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及執行成果提報,並基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考量,於核准實驗期間得豁免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管制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四、配合本法關於綠色設計、源頭減量、產品資訊揭露、循環標誌、環保標章使用等管制規定,增訂相關罰責,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之處罰構成要件及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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