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將職業駕駛人被吊扣、吊(註)銷駕照時對車輛所有人的通知,由現行「得應雇主請求」的被動通知,改為法定的主動通知義務。提案理由是被動通知使車主未必即時得知,難以採取停派等管理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營業車輛所有人能即時掌握所屬駕駛人駕照資格狀態,及時停派或調整勤務,有助落實車主監督責任並降低受處分駕駛繼續上路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職業(營業)汽車駕駛人、營業車輛所有人與管理人,以及交通處罰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二條之一,將原「得應雇主之請求」通知車輛所有人之裁量、請求性規定,改為處罰機關之法定主動通知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受處分駕駛持續違規、落實營業車主管理責任。疑慮:增加主管機關行政成本、通知流程與個資保護細節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類修法把「得」改成「應」是關鍵,留意審查時對通知時效與作業可行性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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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林沛祥、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僅「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屬被動通知機制,致汽車所有人未必能即時知悉,難以及時採取停派、調整勤務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無法充分落實營業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之監督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被動通知機制修正為主動通知機制,以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職業駕駛人於受處分後持續違規駕駛之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係採被動通知設計。
二、職業汽車駕駛人一旦受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如汽車所有人未能即時知悉,即可能無從即時停止其駕駛營業車輛或採取內部管理措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三、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已課予計程車客運業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之管理責任,現行以請求為前提之通知模式,實不足以支撐即時管理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將通知機制由裁量性、請求性規定,改為法定主動通知義務,以利汽車所有人即時掌握駕駛人資格狀態,降低違規與事故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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