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9680000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要求法院在有罪判決書理由中,必須記載訴訟參與人(被害人一方)及其代理人在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階段所提出的意見。提案人認為現行法雖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但判決理由未必交代是否採納,使參與權流於形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犯罪被害人及代理人的意見在判決中被正式回應,提高裁判透明度,也讓上級審能檢驗原審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主張。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以及承審法官與上級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的意見,納入有罪判決書理由的必要記載事項;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被害人訴訟參與保障、提升裁判透明與可檢驗性、強化程序正義;疑慮:增加判決書撰寫負擔與訴訟時程、記載範圍如何拿捏、與被告防禦權及審判核心判斷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判決理由記載義務的修法,常牽動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益的拉鋸,可留意司法實務界的回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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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雖已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等規定,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階段之程序參與權,惟該等意見是否為法官心證採擇,以及與判決結果形成之關聯性,現行法並無明文要求法院形諸於判決理由。此一制度性闕漏,導致訴訟參與權流於形式,無法確保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獲得正視,而判決理由未揭示法院就相關意見之評價,影響裁判透明性,上級審無從檢驗原審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主張,同時易滋程序正義不足之質疑,損及司法公信力。為擴大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權益保障,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有關有罪判決書理由記載之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明定法院應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參與之意見,納入判決理由必要記載事項之範圍,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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