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要求法院在有罪判決書理由中,必須記載訴訟參與人(被害人一方)及其代理人在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階段所提出的意見。提案人認為現行法雖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但判決理由未必交代是否採納,使參與權流於形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犯罪被害人及代理人的意見在判決中被正式回應,提高裁判透明度,也讓上級審能檢驗原審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主張。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以及承審法官與上級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的意見,納入有罪判決書理由的必要記載事項;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被害人訴訟參與保障、提升裁判透明與可檢驗性、強化程序正義;疑慮:增加判決書撰寫負擔與訴訟時程、記載範圍如何拿捏、與被告防禦權及審判核心判斷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判決理由記載義務的修法,常牽動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益的拉鋸,可留意司法實務界的回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