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民眾黨團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因應114年起啟動的毒品唾液快篩,主張現行法未明確授權對拒測或無法受測的毒駕者採取強制採驗。修法欲補強毒駕的強制採驗與證據保存依據,並參酌酒駕立法例規範毒駕同車乘客的連帶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執法機關面對拒測毒駕者時可有更明確的強制採驗依據,有助毒駕案件的證據保存與裁罰執行,主張可提升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駕駛人、毒駕同車乘客、交通執法警察及一般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新增對毒駕拒測或無法受測者的強制採驗授權,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連帶責任規定(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毒駕強制採驗的法律漏洞、嚇阻毒駕、保障用路安全;疑慮:強制採驗與乘客連帶責任涉及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認定標準與正當程序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強制採驗與連帶責任,建議對照三讀後的條文用語與罰則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14年啟動毒品唾液快篩檢測,惟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卻未明確授權執法機關就拒絕受測或無法受測之毒駕行為人為強制性採驗措施,業已衍生實務執行上及證據保存上之立法漏洞;復審酌113年毒駕案件數1,991件,惟114年11月20日啟動毒品唾液快篩措施以來,截至115年2月全台毒駕案件數已達3,230件,為強化毒駕嚇阻效果,遂參考同條立法例,規範毒駕同車乘客之連帶責任,以保障用路者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