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沛憶等16位委員為促進審判公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七、二十六及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修法欲增列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自行迴避事由、區別法官與檢察官的迴避適用,並原則禁止扣押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的紀錄作為證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法官迴避規範、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秘密溝通權,主張提升審判公正與訴訟防禦權。
主要影響對象
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律師及辯護人、法官與檢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增列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自行迴避事由)、第二十六條(排除同一檢察官前程序執行職務作為迴避事由)、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原則禁止扣押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紀錄作為證據,另有例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審判公正、保障辯護權與秘密溝通、合理區別法官檢察官責任;疑慮:例外事由與排除範圍的界線、對偵查蒐證的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迴避與證據扣押規則,建議對照三條文修正前後與例外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陳素月等16人,為促進審判之公平公正,精進現有之訴訟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之自行迴避事由。(草案第十七條)
二、考量法官與檢察官之責任有異,排除同一檢察官曾於再審或非常上訴前之訴訟程序執行職務作為應迴避事由,使該規定免於一體適用於兩者。(草案第二十六條)
三、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除有本條所定之例外事由,原則上不得為作為證據而扣押。(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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