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180000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徐欣瑩、邱鎮軍、林沛祥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主要為河川區域內小水力發電設施確立法源地位並訂生態審查基準,同時針對採低衝擊工法、無增加逕流之虞的農地重劃工程,建立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小水力發電在河川區域的許可有明確法源與生態審查標準,並減輕符合保水透水條件的農地重劃工程在出流管制上的行政與成本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小水力發電開發者、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民與農政機關,以及水利主管機關與河川生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八條之一:於河川區域許可行為增列第七款明定小水力發電設施法定許可地位,並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屬審查程序與環境生態基流維持基準。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農地重劃工程若採透水保水低衝擊工法且經認定「無增加逕流之虞」者,得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綠能、明確審查標準、減輕農民與行政負擔、兼顧生態與防洪;疑慮:小水力對河川生態的影響、出流管制豁免後的防洪風險與認定客觀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牽動綠能推廣與河川生態、防洪三方,建議留意小水力審查基準與出流管制豁免認定標準的後續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邱鎮軍、林沛祥等18人,鑑於現行《水利法》對於河川區域內小水力發電設施之申請欠缺明確規範,致實務審查標準不一且易生生態保育疑慮;另針對辦理農地重劃工程,若具備保水透水設計且無增加逕流之虞者,現行出流管制規定恐徒增農民負擔與行政成本。為兼顧國家綠能推廣、河川生態基流維持、區域防洪韌性與農業發展,爰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排放趨勢,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強化國土防洪韌性,乃當前國家核心政策。然現行《水利法》在實務執行面上,面臨綠能推廣與行政管制間之制度斷點,亟待修正,以符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確立小水力發電法源地位與生態審查基準(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
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將小水力發電列為重點綠能發展項目。然現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之河川區域許可行為,未明列小水力發電相關設施,致實務上各河川分署僅能以「一般建造物」類推適用,極易衍生審查標準歧異與行政不確定性。考量小水力發電具備「引水與退水」之特殊流體力學性質,且對河川水文、洄游魚類及減水段生態影響甚鉅,爰增列第七款明定其法定許可地位;並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屬之審查程序與環境生態基流維持基準,以兼顧防洪、綠能開發與生態保育。
二、建立農地重劃出流管制之條件式豁免機制(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十)
現行《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特定規模之土地開發需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然農地重劃工程旨在改善畸零散碎農地與生產環境,雖涉及農路與溝渠闢建,若經妥善設計,仍可維持土地涵養水源之功能。為避免防洪管制流於僵化、徒增農政機關與農民之負擔,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明定辦理農地重劃工程若採用透水、保水之低衝擊開發工法,且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無增加逕流之虞」者,得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藉此以制度引導生態農地重劃,兼顧減輕農民負擔與確保下游防洪安全之雙重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水利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