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超明、顏寬恒等18人提案修正「水利法」第83條之10。主張農地重劃後仍維持農用、農路與排水設施保有滲水功能,與一般開發不同,因此辦理農地重劃工程應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辦理農地重劃農民提報出流管制計畫的程序與費用負擔,加速農地重劃作業。
主要影響對象
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民、地方水利與農政主管機關、重劃區下游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83條之10第1項第4款,使辦理農地重劃工程免依第83條之7、第83條之8辦理出流管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地重劃維持農用且具滲水功能、減輕農民負擔;疑慮:免除出流管制是否影響區域排水與防洪、例外範圍如何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放寬出流管制屬程序減負,建議同時觀察是否搭配排水監測等配套,兼顧防洪。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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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顏寬恒等18人,鑒於許多農地畸零散碎,位處交通不便、水利不興之區域,藉由農地重劃改善農作生產環境,維持農地使用,亦無減少滲水功能,卻因重劃具有土地開發利用行為,要求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受審,徒增農民負擔。為維護農民權益,爰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減少農地面積畸零散碎,自民國47年開辦農地重劃,並配合農業發展興建農、水路後,重新進行土地分配,改善每塊農地生產環境,進而提高農地生產力,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所得,對農村現代化具極大效益。
二、又農地重劃後,土地仍維持農用,並無變更農地使用編定,且依農地重劃設施之規定,農路路面均採鋪設碎石級配底層之方式,並無減少滲水功能;排水溝渠靠田側溝牆頂面也規定均高於田面一定高度,使重劃後每坵塊具有滲水功能,迥異於一般土地開發利用行為。
三、然現行規定認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致增加逕流者,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申請並經核定,對於進行重地重劃之農民,徒增負擔。爰此,提案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農地重劃工程,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以維護農民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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