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0850000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2-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三條」。現行規定行水區域內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提案認為《河川管理辦法》將非屬尋常洪水位行水區的河川區域土地一律納入不得私有,影響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權利。本案擬增訂第三項,讓符合原基法等規定的原住民使用公有土地,在尚未公告為行水區者,不受不得私有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規定,就尚未公告為行水區的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取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在河川區域內使用公有土地的原住民、水利與河川主管機關,以及關注防洪安全的下游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等規定、位於尚未依第二項公告行水區之河川區域內、由原住民使用的公有土地,不受第一項不得私有規定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原住民傳統土地使用與所有權,並認為現行子法規範逾越母法、侵害人民財產權;疑慮:行水區私有化可能影響防洪與河川管理,須界定「尚未公告為行水區」的範圍與安全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土地權利與防洪管制常需取捨,閱讀時可留意「適用範圍」與「安全配套」如何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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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等20人,鑒於現行《水利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限制政府依法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權利賦予,爰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第二項)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二、惟查《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而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但用地範圍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依前述規定,河川區域內土地,雖非屬現行《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均列為《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顯然違反《水利法》,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三、為確保原住民傳統土地使用及所有權之賦予,爰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明定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土地,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得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及賦予規定,位於尚未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土地者,不受第一項不得私有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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