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明確規範小水力發電設施須經許可,以解決現行法規認定爭議與行政不確定性問題。此修正旨在兼顧再生能源推廣、河川生態保育與治洪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推動小水力發電的民間與公部門,解決案件審查一致性與河川治理安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推動小水力發電的民間與公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明確將小水力發電設施列為應經許可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小水力發電設施須經許可,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河川治理安全;疑慮:可能增加民間與公部門的行政負擔與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水利法修正草案時,應關注法規對小水力發電設施管理的影響與實施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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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鑒於現行《水利法》規定,河川區域內七款行為須經許可,其範圍尚未明定小水力發電相關設施,造成實務上易生認定爭議與行政不確定性,爰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河川區域內七款行為須經許可,其範圍尚未明定小水力發電相關設施。實務上,常以第一款「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類推適用,易生認定爭議與行政不確定性。
二、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民國98年公布施行即將小水力發電列為再生能源類別,政策支持日益明確。近年民間與公部門積極盤點河川、農業、自來水及再生水系統潛力場址,相關管路與建造物勢將增多。然未列名於水利法,恐影響案件審查一致性與河川治理安全。為兼顧再生能源推廣、河川生態保育與治洪安全,爰明確將小水力發電設施列為應經許可行為,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強化管理基準。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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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水利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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