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明確規範小水力發電設施須經許可,以解決現行法規認定爭議與行政不確定性問題。此修正旨在兼顧再生能源推廣、河川生態保育與治洪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推動小水力發電的民間與公部門,解決案件審查一致性與河川治理安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推動小水力發電的民間與公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明確將小水力發電設施列為應經許可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小水力發電設施須經許可,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河川治理安全;疑慮:可能增加民間與公部門的行政負擔與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水利法修正草案時,應關注法規對小水力發電設施管理的影響與實施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