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01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針對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中國籍人士,調整再次收容的計時與150日總收容期限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補足現行收容期滿須釋放、無法續行收容的缺口,對有危害國安或社會之虞者放寬期限限制,降低管理上的安全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非法入境或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大陸(中國籍)人士、移民與國安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8條之1第9項、第10項,調整準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第2項的規定,使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再次收容時得重新起算時日,並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之虞者排除總收容期間不得逾150日的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國安與社會安全漏洞、強化對違規者管理;疑慮:放寬收容期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過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收容期限涉及人身自由,可對照出入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徐富癸等20人,鑒於中國籍人士非法入境我國境內,依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雖得予以暫時收容處分,延長收容處分及再次收容處分。若是違反替代收容處分雖準用出入國及移民法規定可以再次收容惟仍不得逾一百五十日,收容期間屆滿一百五十日後需釋放受收容之人,無法續行收容恐有造成國安及社會安全漏洞之虞,妥有修正或補足規定之必要,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修正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之一條第十項文中準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之八條第二項及增加部分規定,使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規定之中國籍人士而再次收容時,得重新起算時日且修正同條文第九項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其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要員之虞者,不受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總收容期間不得逾一百五十日之限制,避免有造成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危害之疑慮。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