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針對地方政府實際僅將分配到的交通罰鍰約12%用於交通安全改善,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的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經費於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工程,從工程面根本改善道安,回應罰鍰淪為地方財源的質疑。
主要影響對象
各地方政府、用路人、交通工程與安全設施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條,明定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應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的比例(現行授權辦法多僅約12%用於交安改善);具體比例數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罰鍰成地方小金庫、提高交安工程投入、從根本降低事故;疑慮:限縮地方財政運用彈性、比例設定是否合理及執行查核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罰鍰用途比例,可留意審查時對專款比例數字與地方財政影響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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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針對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之分配及其運用,僅將獲分配罰鍰之12%用於改善交通安全,相較於其他國家多將罰鍰多數或全數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我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敦促地方政府挹注更多經費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以從根本改善道安,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二、依上開規定授權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直轄市政府獲分配99%、其他縣市政府獲分配75%。根據交通部統計,114年全臺交通罰鍰收入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金額高達二百零五億。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自行統籌運用多僅將獲分配罰鍰的12%用在交通安全改善,實際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社會質疑交通違規罰鍰已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挹注財政缺口。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需靠工程、教育、執法等三面向進行改善,然而目前外界經常質疑政府僅用執法手段,大幅使用科技執法取締交通違規,卻未從根本道路交通環境進行改善,交通事故沒有因而顯著減少。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投入46.11億元於113年至114年辦理「省道路口改善計畫」執行經驗,針對路口改善重點項目(如:增設行人庇護島、增設行人專用號誌、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增設左轉車道、改善路口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口照明設施等)全面檢視及改善所轄路口,113年完成2,978處路口改善,依據其事故統計,114年度死亡人數(47人)較111年同期(56人)降低16%、較112年同期(75人)降低37%、較113年同期(87人)降低46%;受傷人數(6,596人)較111年同期(6,625人)降低0.4%、較112年同期(7,290)降低10%、較113年同期(6,994人)降低6%,顯示投注資源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有助從根本改善道安。
四、為達成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經參考國外案例皆將罰鍰多數或全數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議題,應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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