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子女範圍明文擴大至孫子女與受監護人,並把扣除額由2.5萬元調高至3.5萬元。同時增訂「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鼓勵國人定期健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更多納稅義務人明確適用教育學費扣除、提高扣除金額,並透過健檢扣除額提升民眾定期健檢的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有就學子女或扶養孫子女、受監護人的納稅義務人,以及進行健康檢查的民眾與稅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提高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3.5萬元並擴大子女範圍;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新增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扣除對象明確化、扣除額三十年未調整應與時俱進、鼓勵預防醫學降低長期醫療負擔;疑慮:稅收減損、扣除額對高所得者較有利的公平性、健檢扣除認定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扣除額調整的實際減稅效果因人而異,建議對照自身適用稅率與條件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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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6人,有鑑於財政部賦稅署函釋現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子女範圍,包含子女、孫子女及受監護人,惟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內容僅列「子女」而未明定前述對象,常使納稅義務人錯失稅捐優惠;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從民國八十四年至今,已逾三十一年未再檢討修正,顯已不符現行教育學費之實際支出水準;此外,為提升國人健檢意願,縮短不健康餘命、降低國家未來整體醫療及健保照護費用負擔,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教育學費扣除對象明確,並調高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三萬五千元,另增訂「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使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符合現今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爰提高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兩萬五千元提高至三萬五千元;並依財政部賦稅署相關規定,將現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子女範圍擴大。(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
二、鑑於「健康台灣」是賴清德總統提出的國家願景,旨在提升國人平均餘命、降低不健康年數,優化醫療環境及精準健康政策,打造一個全齡健康的永續社會,並訂定於2030年前降低三分之一癌症及慢性病之標準化死亡率之目標。為提升國人定期實施健康檢查意願,達成預防醫學目標及健康台灣願景,爰增訂「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增列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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