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針對羈押等抗告案件,明定抗告法院應「自為裁定」。目的在避免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一再撤銷發回,使被告淪為訴訟程序中的「司法人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加速羈押爭議的確定、減少案件來回發回,保障被告人身自由並讓偵審程序順利進行。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及其家屬、檢察官、各級法院與司法實務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四百十三條增訂但書,明定抗告法院就羈押等抗告案件應自為裁定,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1項、第309條第2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司法人球、終結見解不一、保障被告權益並提升效率;疑慮:限縮發回更審恐影響審級功能、抗告法院掌握事證是否充分、與現行訴訟制度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羈押救濟攸關人身自由,建議對照現行抗告發回實務與比較法規定理解此修正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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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23人,鑑於羈押審查程序攸關被告人身自由之重大權益,惟司法實務上,常見檢察官對羈押駁回不斷抗告,上下級法院就羈押准否,見解亦不一致,造成被告淪為訴訟程序之「司法人球」,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延宕偵審程序之進行。為避免上下級審見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銷發回,致案件久懸不決,使偵審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明定抗告法院就羈押等抗告案件,應自為裁定,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羈押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及第665號等解釋)。
二、惟實務上,常見檢察官聲請羈押屢遭駁回,復不斷抗告,造成被告流連於訴訟程序之中,淪為「司法人球」,嚴重侵害被告權益,顯非法治國家之常態。
三、羈押與否之裁定,既攸關被告人身自由等重大權益,為避免上下級審見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銷發回,致案件久懸不決,嚴重侵害被告權益,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1項、第309條第2項之規定,增訂本條但書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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