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將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改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明定牌框、底版相關量化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提案人認為現行規定模糊,易生主觀執法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號牌懸掛的取締有更客觀的檢驗標準,減少因號牌微幅傾斜即被裁罰、移置車輛的爭議,保障車主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汽機車駕駛人、交通與警察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將「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改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增訂牌框、底版相關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執法客觀性、落實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減少裁量濫用;疑慮:認為仍須觀察子法量化標準是否周延,及與既有驗車規範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授權訂定的量化細則往往是關鍵,可留意後續子法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涂權吉等17人,鑒於現行法規關於號牌懸掛位置之規範過於模糊,導致實務執法時,常有警察僅憑肉眼主觀判斷,針對號牌微幅傾斜或因原廠設計導致位置略異之車輛,逕行以最高額罰鍰處分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亦有違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為杜絕執法爭議並導正行政濫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修正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明定牌框、底版之相關量化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法源用語,強化執法客觀性:現行條文使用「指定位置」一詞,因缺乏明確量化標準,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擁有過大之裁量空間。近期屢傳警察僅憑主觀視覺判斷號牌角度,即便該車輛出廠時已通過安全審驗,仍遭逕行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移置保管,此舉已偏離交通管理之本旨。故修正為「檢驗合格之位置」,強調應以車輛驗車時之標準為依歸。
二、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拘束。為解決目前「自由心證式」的執法亂象,本修正草案借鏡日本《道路交通法》針對號牌安裝細則之科學化管理精神,增列第四項後段規定,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針對「牌框」及「底版」等相關規格訂定明確、量化之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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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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