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將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改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明定牌框、底版相關量化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提案人認為現行規定模糊,易生主觀執法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號牌懸掛的取締有更客觀的檢驗標準,減少因號牌微幅傾斜即被裁罰、移置車輛的爭議,保障車主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汽機車駕駛人、交通與警察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將「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改為「不依檢驗合格之位置懸掛」,並增訂牌框、底版相關規範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執法客觀性、落實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減少裁量濫用;疑慮:認為仍須觀察子法量化標準是否周延,及與既有驗車規範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授權訂定的量化細則往往是關鍵,可留意後續子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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