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08000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將現行「得」補助的授權規定改為具義務性的規範,明定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私立幼兒園的幼兒,補助後家長免納學費、雜費及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等。
能幫助到什麼
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幼兒園的家庭可在補助後免繳上述費用,進一步減輕育兒經濟負擔,朝0到6歲國家共同承擔方向推進。
主要影響對象
送托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私立幼兒園的幼兒家庭、各類幼兒園及中央地方教育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第六項,將現行視需要「得」補助的授權規定,改為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私立幼兒園補助後家長免納學費、雜費及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的義務性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落實平價教保、減輕家庭負擔並保障幼兒受教權;疑慮:關注財政負擔規模、與一般私立幼兒園家庭的公平性,以及準公共園所收費與品質的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由授權改義務涉及財政承諾,可關注政府對財源與適用範圍的後續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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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6-18
委員會發文2026-06-25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既已透過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政策,持續降低幼兒家長負擔,則對於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更應進一步以法律明定其補助標準,使父母或監護人免納學費、雜費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以落實平價教保政策,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並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益,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落實平價教保政策,並具體朝「0到6歲國家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之政策方向邁進,國家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本應提供適當之制度性支持。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六項雖已設有補助規定,惟仍屬授權性規範,且未明文要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於補助後達到家長免納學費、雜費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之標準,爰擬具本條修正草案,將現行補助規定修正為具義務性之規範,並明定上開教保服務機構補助後之家長費用負擔效果。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規定雖已建立補助法源,惟其性質仍偏屬授權性規定,對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之補助標準及家長實際負擔結果,尚無明確法律要求。
二、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現行收費項目及用途,已將收費項目分類為學費、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其中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均屬代辦費項下之正式收費項目。為兼顧法律保障之明確性與行政調整之彈性,爰於本次修法中,明定學費、雜費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作為免納之費用範圍。
三、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既已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政府合作、接受補助並受一定收費規範,具有相當公共政策性質,自應負擔相應之公共責任。爰本次修法將該類私立幼兒園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併列,作為優先推動減輕家長負擔之對象。
四、現行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政策下,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與政府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仍採家長繳費上限制度,尚非補助後完全免繳。為進一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並將「0到6歲國家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之理念具體化、制度化,爰於第七條第六項明定,接受上開教保服務者,免納學費、雜費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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