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並將教師在職進修範圍增列心理健康相關課程。提案背景為學生情緒困擾、壓力與求助議題日益受重視。
能幫助到什麼
學生可透過課程增進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求助能力;教師也可透過進修提升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的辨識與支持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學生、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及學校輔導與衛生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修正第十七條,將教師得參加的進修範圍增列心理健康相關課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將心理健康教育明文納入課程與教師進修,可完整學校衛生制度、回應學生心理健康需求;疑慮:相對較少,主要關注課程時數、師資量能與執行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課程入法後實際成效仍看師資與配套,可留意後續實施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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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重視,現行《學校衛生法》對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及教師相關進修之明文規範尚有不足,為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認識、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並提升教師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之辨識與教學支持能力,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課程,並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第十七條則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惟現行母法尚未明文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健康相關課程,教師進修範圍亦未明確涵蓋心理健康相關內容。近年學生情緒困擾、壓力調適、自傷及求助議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心理健康已屬學生整體健康發展不可分割之一環。為使學校衛生制度更完整,並建立學生課程學習與教師專業進修相互配合之規範,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十六條,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增進學生心理健康認識,培養情緒調適、壓力因應及適時求助之能力。
二、修正第十七條,將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之進修範圍,增列心理健康相關課程,以提升教師對學生心理健康議題之辨識、理解及教學支持能力。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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