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提升裁定說理密度,並建立更符合比例原則之假釋審查機制。草案希望在保護及矯治少年核心精神下,兼顧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公共安全維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及其家屬,解決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權益保障問題;同時有助於提升社會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侵害生命及重大身體法益之少年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少年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新增被害人程序參與機制、明定裁定理由具體說明、建立分級假釋制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提升裁定說理密度、建立分級假釋制度;疑慮:可能影響少年矯治及社會復歸、假釋審查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少年事件處理制度的影響及可能引發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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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涂權吉等22人,鑒於近年涉及侵害生命及重大身體法益之少年犯罪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身心創傷,亦影響社會對司法制度之信任。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保護及矯治少年為核心精神,惟在面對故意侵害生命或身體法益且結果嚴重之案件時,相關程序參與及刑罰執行制度仍有檢討必要。為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提升裁定說理密度,並建立更符合比例原則之假釋審查機制,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涉及故意侵害生命或身體法益之案件,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社會關注程度甚高。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護與矯治少年為核心精神,並已建立少年保護處分與刑事處分之基本分流架構,惟在重大侵害案件之程序保障、裁定說理密度及執行端制度設計上,仍有精進空間,致實務運作與社會期待間偶有落差。為兼顧少年健全成長、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公共安全維護,確有檢討並適度調整相關制度之必要。
二、現已就少年涉犯重大犯罪案件設有移送刑事程序之規範,本次修正並未變更既有之重案移送制度及少年事件分流架構,亦非否定少年司法以保護與矯治為核心之制度目的。惟為強化重大侵害案件之程序正義與裁定品質,爰增訂被害人程序參與機制,明定少年法院於作成不移送刑事程序或保護處分裁定前,應使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要求裁定理由具體說明未移送刑事程序之原因,以補強重大案件中被害人之程序地位,提升裁定之透明度與可檢驗性。
三、現行少年假釋制度原則上採單一門檻設計,未能充分區分案件侵害結果及社會危險性之差異。對於侵害生命或造成被害人重傷之案件,如仍適用相同假釋門檻,易生罪責評價與實際執行期間不相當之疑慮,亦影響社會對少年事件處理制度之信賴。爰提案建立分級假釋制度,對於故意侵害生命法益並造成死亡之案件,採較嚴格之假釋限制;對於故意侵害身體法益致被害人重傷之案件,提高假釋門檻;其餘案件仍維持現行制度之基本架構,並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意見、再犯風險評估及矯治處遇成效,並記明理由,以提升審查之實質性及執行端之風險控管。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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