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限制檢察官對輕微案件的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以集中司法資源於重大繁雜案件。草案認為現行制度下,檢察官對輕微案件動用大量司法資源追訴,不符人權保障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司法資源更有效利用,集中於審理重大案件;解決檢察官對輕微案件過度追訴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檢察官對輕微案件的追訴權以及司法資源的分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限制檢察官對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詳見原文說明修正條文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限制檢察官對輕微案件上訴可節省司法資源,集中處理重大案件;疑慮: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案件的追訴權,進而影響司法公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司法資源利用和人權保障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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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司法資源應避免過度耗費於罪責相對輕微,且經一審法院認定無罪之案件上,為使司法資源能更集中於審理重大繁雜案件,提升整體司法效能,爰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檢察官動用大量司法資源追訴輕微案件,不僅使司法過勞、浪費國家資源,更背離人權保障精神。實務上,常見輕罪之被告一審獲無罪後,檢察官仍提上訴之案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罪均屬輕罪,違法性相對不高,就此等案件應討論是否有禁止檢察官針對一審案件提起上訴之必要。對此,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各種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原得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已足以衡平刑事訴訟制度追求真實之目的。(增訂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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