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故意殺人等重大暴力少年犯罪,建立更嚴謹的假釋審查與復歸監督機制,兼顧被害人正義與社會安全。現行制度對極少數重大暴力犯罪少年,假釋門檻過低,忽略被害人權益與社會安全,本次修法旨在填補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同時有助於降低再犯風險,維護社會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犯下重大暴力犯罪的少年及其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明確界定「重大暴力犯罪」範疇;提高假釋門檻至三分之二;強化假釋後保護管束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更嚴謹的假釋審查與復歸監督機制,兼顧被害人正義與社會安全;疑慮:假釋門檻提高可能過度懲罰少年,忽略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旨在平衡教化優先與社會安全,落實精準處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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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牛煦庭、羅廷瑋、洪孟楷、涂權吉、蘇清泉等22人,鑒於近期校園重大暴力犯罪事件引發社會對現行少年司法制度之高度疑慮,在維持《少年事件處理法》「教化優先」核心精神之前提下,兼顧被害人正義與社會安全之期待,針對極少數故意侵害生命之重大暴力少年案件,建立更為嚴謹之假釋審查機制與復歸監督體系。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以精準填補現行高風險少年案件之處置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係針對違法少年採「教化重於處罰」之原則,旨在避免標籤化並協助其順利復歸社會。然而,面對極少數犯下剝奪他人生命、情節重大且具高度社會危險性之少年犯罪案件,現行制度過度強調單一保護功能,導致社會安全網出現裂縫,亦忽略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本次修法旨在回應社會疑慮,於維持教化本質之前提下,針對「重大暴力犯罪」建立更嚴謹的審查與監督機制。
二、現行制度中,少年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服刑三分之一後即可聲請假釋,本意在於鼓勵悔改與復歸社會,惟對於故意殺人或致人死亡之重大暴力犯罪,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之保障需求顯著提高,現行門檻是否足以反映罪責與風險,已有檢討空間。為落實精準處遇,本次增訂第二條之一,明確界定「重大暴力犯罪」之範疇,限定於故意殺人、重傷致死、加重強制性交致死及具重大公共危險之極端犯罪行為。此舉係為確保修法對象僅限於高風險案件,避免對一般輕微違法少年造成過度懲罰之標籤化效應。
三、其次,擬修正第八十一條,現行一般少年案件假釋門檻不變,但對重大暴力犯罪則提高至三分之二,並要求提出最近二年內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報告。目的並非單純延長監禁,而是建立科學化、專業化審查機制,確保假釋決定兼顧矯治成果與公共安全。另修法明定審查程序應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陳述,以落實司法正義並回應社會期待。同時,對經鑑定仍具高度再犯風險或顯無悔意者,明確規定不得假釋。
四、為降低再犯風險並協助平穩過渡至成年,擬修正第八十二條,強化假釋後保護管束機制,包括電子監控、定期心理治療及風險追蹤,並得延長監督至二十五歲為止。此因研究指出,神經發展與衝動控制能力多於二十歲後方趨成熟,適度延伸監督期間有助兼顧教化與社會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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