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擴大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的適用範圍,不限於納稅義務人子女,也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自費進修或參加職業訓練的支出,以推動終身學習和產業升級;草案希望落實量能課稅原則,減輕納稅義務人自費進修的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升職能和強化全球競爭力,解決產業升級的人力需求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終身學習、產業升級和量能課稅;疑慮:可能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資源重複配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財政收支和產業發展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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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羅智強等20人,有鑑於政府積極推動「2030雙語政策」厚植國人英語溝通能力,為將臺灣產業連結全球、培育人才接軌國際,國人須持續提升職能以強化全球競爭力。然現行所得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減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子女,對於納稅義務人本人自費進修或參加職業訓練之支出,顯有失衡。為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擴大適用範圍,不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並納入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訓練課程,以鼓勵國人終身學習,因應國家產業升級之人力需求,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酌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為獲取所得而支出之必要成本應予減除。現行法僅准許扣除「子女」教育費,卻排除「納稅義務人本人」為維持生產力所支出之進修成本,與量能課稅之客觀淨值原則未盡相符,爰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
二、因應國家雙語政策及全球產業結構變遷,國人亟需強化國際對接能力與專業職能。為鼓勵國人持續更新技能以厚植國力。擴大適用範圍,不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並納入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訓練課程,實質減輕納稅義務人自費進修負擔,提升培育成效。
三、為確保租稅公平,本修正案明確排除已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並排除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等已受公共資源高度挹注之學制,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配置。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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