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調整校長遴選會的教師代表參與機制,增加教師工會或教師代表的參與,以強化教師參與校長遴選的代表性和制度完備性。現行法規未納入教師工會,與教師組織實際運作情形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工會和教師代表在校長遴選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解決教師參與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學校校長遴選過程中的教師代表和教師工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七項,新增教師會、教師工會或教師代表參與校長遴選會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教師參與校長遴選的民主性和代表性;疑慮:可能影響校務運作的穩定性和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意見,確保修正案能滿足多元參與和代表性的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鑒於校長遴選制度,攸關校務治理品質與校園民主參與,現行《國民教育法》關於遴選會組成之規定,尚未完整反映教師組織實際多元運作情形,致教師參與校長遴選程序之代表性與制度完備性有待強化,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校長遴選係國民教育體系重要之治理機制,其遴選程序是否具備多元參與及代表性,攸關校務決策之正當性與校園民主之實質運作。現行《國民教育法》未明文納入依法成立並實際運作之教師工會,與現行教師組織實務樣態未盡相符。
二、隨相關法制修正,教師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教師專業意見之集體表達已呈現多元組織型態並行之情形。於教育決策與程序參與中,教師工會亦為重要之意見彙整與表達管道,若遴選會組成仍僅限特定組織型態,恐使教師參與校長遴選之代表性不足,不利於充分反映教育現場之多元意見。
三、教育基本法於民國一百年修法保障不同教師組織於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權,國民教育階段之校長遴選制度,亦應隨制度演進予以調整,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校長遴選會之教師代表參與機制中,明定遴選會應有教師會、教師工會或教師代表參與,以健全校長遴選程序之民主性、代表性與程序正當性,並兼顧校務運作之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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