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構精準防詐網絡,授權主管機關提供詐欺累犯與通緝犯資料予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控管,並賦予業者對通緝犯採取圈存資金之權限;同時保障更生人復歸社會之生存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金融機構有效攔阻詐欺犯罪,減少財產損失;解決更生人復歸社會之基本經濟活動權利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通緝犯、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業者及更生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精準防詐網絡,有效攔阻詐欺犯罪;疑慮:可能侵害個人隱私,剝奪更生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落實比例原則與普惠金融精神,確保防詐實效與更生人復歸社會之生存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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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王美惠等21人,鑑於詐欺犯罪再犯率高且手法翻新,惟現行司法與金融體系間存在資訊斷層,致使金融機構缺乏事前預警能力。為建構精準防詐網絡,擬授權主管機關透過安全資料傳輸機制,提供詐欺累犯與通緝犯資料予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控管;並明確賦予業者對通緝犯採取圈存資金之權限,以阻斷犯罪金流。同時,基於比例原則與普惠金融精神,明定資料利用之例外、基本存款帳戶之保障及爭議救濟程序,以兼顧防詐實效與更生人復歸社會之生存權益,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並修正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各國防詐經驗顯示,詐欺犯罪具有高度產業化與再犯率高之特性,若金融機構缺乏即時、正確之風險資訊,將難以在開戶或交易當下有效攔阻,形同防護網之漏洞。本草案旨在填補現行司法與金融體系間之「資訊斷層」,授權主管機關透過安全資料傳輸機制,將詐欺累犯與通緝犯資訊提供予金融機構,以建構精準之事前預警網絡,源頭遏止人頭帳戶之氾濫。
二、為避免通緝犯利用時間差移轉犯罪所得,本草案明確賦予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對通緝犯實施「資金圈存」之權限,即時阻斷金流。惟為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並落實令狀原則,本草案設計嚴謹之「五日司法審查」機制,規定圈存措施須於五個營業日內取得檢察官或法院之扣押裁定或其他處分,否則應即解除,以兼顧打擊犯罪實效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鑑於過往防詐措施常衍生「誤殺」或「剝奪更生人生存權」之爭議,本草案首度於防詐法制中引入「基本存款帳戶」保障機制。明定除通緝犯外,金融機構不得完全拒絕詐欺更生人開戶,僅得依風險評估限制其功能,且其限制程度應參考強制執行法關於維持生活所必需之標準,確保其復歸社會之基本經濟活動權利,落實普惠金融與比例原則。
四、為確保跨機關資料共享不致侵害個人隱私,本草案嚴格限制資料利用目的,明文禁止將防詐資料用於商業行銷或授信評分。同時建立完善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程序,若因機關資料錯誤致民眾資產受損,明定國家賠償責任;並針對業者洩漏個資、未配合圈存或未依限解除圈存等違規行為增訂罰則,以建構權責相符且具公信力之防詐體系。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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