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因應詐欺犯罪的演進,調整金額門檻、刑度分級和減刑規範,以強化打擊重大詐欺案件。草案希望落實被害人保護並提高刑罰密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迅速獲得財損賠償,並強化對詐欺集團的打擊力度,解決現行法規對新型詐騙犯罪的適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及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詐欺案件的金額門檻、刑度分級和減刑規範,調整為一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的階梯,並允許獨任法官審理部分案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司法負擔、影響審判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條文的實際執行效果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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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等19人,鑒於近年詐欺犯罪態樣快速演進,呈現高度集團化、科技化與跨境化之特徵,致使財產法益與經濟秩序受到嚴重侵害。然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詐欺案件之金額門檻、刑度分級和減刑等規範,已難充分因應現在之詐騙犯罪型態,為強化針對重大詐欺案件之刑罰密度、落實被害人保護,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之金額門檻無法反映詐騙集團「單一行為對多名被害人造成累積重大損害」之現象;亦易造成行為評價不足。修正條文統一採「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用語,以避免誤解為僅限行為人個人報酬,並將重大金額之階梯調整為一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使刑罰層級更具比例性與嚇阻效果。
二、以獨任法官審理可大幅提升量能及效率,避免因合議審判門檻造成審理遲滯。修正為除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案件外,詐欺犯罪得由獨任法官審理,有利加速偵審並落實一般預防。
三、修正減刑規範,釐清適用範圍並落實被害人保護。強化自首、自白後的賠償責任,明定須自自首、首次偵查自白起六個月內,全額支付調(和)解金,方可適用減刑,確保被害人財損能迅速獲得彌補,提升制度的實質保護效果。
四、針對組織化詐欺的犯罪利益評價進行調整。個別車手向特定被害人取得的款項,性質上與詐騙集團透過多名車手所累積取得的總額不同,因此將相關規定另列為第二項,以明確區分個人與組織犯罪的處理方式。將「全部犯罪所得」修正為「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刑事責任更精准對應行為態樣。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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