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排除國防設施、營區或具機敏性工程辦理公共藝術,以確保國防經費穩定運用並兼顧公共藝術推動。該修正案考慮到國防設施的特殊性與公共藝術的推動目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防部門穩定運用經費,並確保公共藝術推動不受影響;解決國防設施辦理公共藝術可能造成的爭議和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部門、辦理公共藝術的單位和文化藝術從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增訂第七項,排除國防設施、營區或具機敏性工程辦理公共藝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國防經費穩定運用,兼顧公共藝術推動;疑慮:是否影響文化藝術在國防設施中的推廣,排除辦理公共藝術的標準如何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國防設施特殊性與公共藝術推動目標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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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鑒於國防設施、營區或具機敏性之工程或設施之特殊性,不具一般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開放性;為確保重大國防經費之穩定運用,並兼顧公共藝術之推動,爰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防設施、營區或具機敏性之工程或設施不具一般公有建築物之開放性,辦理公共藝術恐難達成促進文化藝術發展之目的,應排除於辦理公共藝術之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外。(增訂第十五條第七項)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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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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