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改變公共藝術經費編列方式,避免齊頭式編足經費導致的亂象與壟斷問題。草案希望依照在地需求、不同設計與工法編列經費,以避免經費過度膨脹或集中壟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年輕藝術家、地方社區及政府機關,解決公共藝術經費浪費、壟斷及作品缺乏維護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機關、公共藝術創作者與地方社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共藝術經費編列方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改變齊頭式編足經費的方式,避免浪費與壟斷;疑慮:新條文可能增加行政成本與執行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新條文對公共藝術生態的影響,以及政府機關執行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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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有鑑於現在的齊頭式編足公共藝術經費將導致極小與極大以及壟斷等亂象,應依照在地需求、不同設計、工法或素材造價編列或採個案限制經費,以免過度膨脹經費或集中壟斷,爰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齊頭式編足公共藝術經費將導致極小與極大的亂象。原規定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設定下線標準反而讓鼓勵初衷成為浪費,違背初衷、本末倒置。
二、經媒體揭露政府機關執行公共藝術多半委託代辦公司,出現特定團體「一條龍」壟斷亂象,許多作品也因長久未維護或濫竽充數問題,形成公共災難。
三、監察院於今年(2024)提案糾正文化部指出,文化部未積極處理釋疑,有嚴重違失。監察院說明,統計國內至110年為止,在25年內計完成2,455件設置案,作品數5,126件,設置總經費新台幣99億2,810萬餘元,不過無論是政策面或執行面,都面臨製造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少數團體壟斷、經費龐大浪費問題,飽受各界批評,凸顯機關只是為了辦理而辦理。針對文化部長年未積極處理公共藝術遭少數代辦壟斷、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且以「皆未接獲相關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已於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20條皆訂有迴避條款」,消極回應,有嚴重違失。
四、應重新定義公共藝術與任務需求,包括協助年輕藝術家創作、推廣藝術教育、形塑環境美學或美化環境、在地文創等,不應刻意限縮設置型態,讓公共藝術之創意與創造依照創作、因應不同素材與工法呈現更趨多元!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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