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要求政府涉外事務單位透過藝術銀行資源,將本土藝術家創作陳列於各駐外館舍與職務宿舍,以推展公眾外交、提升台灣藝文國際能見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既有藝術銀行收藏更廣泛運用於駐外場所,協助本土藝術家曝光並推動文化外交。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外交涉外單位、駐外館舍、藝術銀行及本土藝術創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增訂政府透過藝術銀行於駐外館舍及職務宿舍陳列本土藝術創作的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拓展文化公眾外交、提升藝術家國際能見度、活用既有藝術銀行資源;疑慮:駐外陳列的運送保存成本與義務範圍如何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案引用加拿大、美國藝術銀行外交經驗,可一併參考國際作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