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擴大藥害救濟範圍至專案核准進口藥品,確保民眾使用合法藥物或疫苗接種受害時能得到相等救濟。現行規定僅針對疫苗接種受害提供救濟,未涵蓋非疫苗合法藥物,受害民眾權益受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到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或專案核准進口藥品而受害的民眾,解決其救濟權益受影響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或專案核准進口藥品而受害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二款,將「合法藥物」的定義擴大至包含專案核准進口藥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藥害救濟基金的財務負擔,影響基金的可持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藥害救濟基金的影響以及實施後的執行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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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疫苗接種而受害者,於使用專案核准進口藥品受害時,應有相等之救濟途徑,惟現今有關專案核准進口藥品受害救濟之規定,僅規範疫苗接種受害而未涉及非疫苗之合法藥物。因此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條第二款將藥害救濟範圍擴大至專案核准藥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公布之資料顯示,現行制度下,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或施打疫苗而受害之民眾,分別得依《藥害救濟法》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申請救濟。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於制定之初,即已將專案核准進口之疫苗納入救濟範圍,而《藥害救濟法》卻未將專案核准藥品納入適用,致使部分民眾之救濟權益受有影響。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於正當使用藥物後如發生藥害時,得以即時獲得救濟,爰修正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合法藥物」之定義,將藥害救濟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專案核准藥品。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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