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主要是將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藥品納入合法藥物範疇,以確保民眾使用此類藥品發生藥害時能夠得到救濟;同時配合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制名稱的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能幫助到使用經專案核准藥品的民眾,在發生藥害時能夠得到完善的救濟;解決現行制度對專案核准藥品救濟適用上的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經專案核准藥品的民眾及相關醫療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條第二款,將專案核准藥品納入合法藥物範疇;修正第三條第五款,調整相關用語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完備藥害救濟制度;疑慮:專案核准藥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行政機關負擔是否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與現行法規的銜接與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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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藥害救濟法》對於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藥品,尚未明確納入合法藥物範疇,致民眾於發生藥害時,救濟適用關係存有疑義。為完備藥害救濟制度之適用範圍,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並配合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制名稱之調整,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藥事法》修正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特定公共衛生需求或普遍性醫療事件下,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藥品之製造或輸入,其核准目的係回應社會整體醫療需求,具有公共利益性質,亦應受完整用藥安全制度之保障。
二、《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合法藥物」之定義,僅限於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物,未明文涵蓋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恐致民眾使用此類藥品發生藥害時,於救濟適用上產生疑義,影響制度保障之周延。為使藥害救濟制度能完整回應實務需要,爰修正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將專案核准藥品納入藥害救濟制度之適用範圍。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調整相關用語,爰修正第三條第五款之法律名稱與文字,使法條用語符合現行法制體系。
四、因《藥事法》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已明定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使《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二款之適用時點與藥事法相關規定一致,避免施行時間落差造成適用疑義,爰於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利制度銜接與實務運作。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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