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310000

「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專案核准藥品在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修正後,因應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專案核准藥品將適用藥害救濟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使用專案核准藥品的民眾,在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解決現行藥害救濟制度的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專案核准藥品的民眾和相關醫療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款「合法藥物」之定義,新增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的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財政負擔,需要完善配套措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配套措施的規劃和財務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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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鑑於為周延藥害救濟範圍,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配合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修正,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爰修正第二款「合法藥物」之定義,使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不足供應情形、因應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專案核准藥品,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爰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配合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考量此類取得專案核准之藥品,亦為因應普遍性醫療需求事件,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爰修正第二款「合法藥物」之定義,使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不足供應情形、因應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專案核准藥品,適用藥害救濟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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