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可運用資金總額從新臺幣5,000億元提高至2兆元,並調整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最高額度為1兆7,000億元,以增強基金穩定市場的效果。該修正案是因應臺股市值增長及成交量增加,期望提升國安基金的穩定市場能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在臺股面臨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衝擊時,發揮更關鍵的穩定市場效果,保護投資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運作、臺股投資人及國家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將可運用資金總額提高為2兆元,並將向金融機構借款最高額度修正為1兆7,000億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國安基金規模有助於穩定市場,保護投資人權益;疑慮:增加基金規模可能對國家財政造成負擔,操作不當可能干擾市場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穩定市場需求與財政負擔,並確保基金操作透明有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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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可運用資金總額維持新臺幣(下同)5,000億元,查目前臺股市值已達90兆元,較89年市值8兆元成長11倍,114年成交日均量超過4,000億元,考量臺股易受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衝擊而大幅波動,以國安基金現有操作規模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提高國安基金規模確有必要,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可運用資金總額提高為2兆元,並配合將向金融機構借款最高額度修正為1兆7,0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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