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由5,000億元提高至1兆元,以強化基金穩定市場功能;並修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後的單位與職位變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提升穩定金融市場的能力,增加投資者信心;解決當前基金規模難以應對金融波動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運作、金融市場的穩定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調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由現行5,000億元擬提高至1兆元;並修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改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及勞動部部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規模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增強投資者信心;疑慮:增加基金規模可能需要其他基金的支援,須評估對其他基金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修正草案時,需留意基金規模調整對金融市場及政府財政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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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我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然國際政經情勢變遷劇烈,目前國安基金名義規模為5,000億元,但實際可動用資金約2,000億元,其餘3,000億元須向其他基金借貸,不過多數基金資金已投入運作、流動性有限,實難以應付越來越大金融波動。此外,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至114年9月底,臺灣上市櫃公司總市值規模達90兆元,以國安基金5,000億元之規模占市場比重僅0.5%左右,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提高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至1兆元,俾利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穩定市場功能與信心。另外,本條例第五條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皆因政府組織改造已改制,現行已無該單位與職位,爰修正改制後之單位與首長稱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自民國89年1月15日制定,僅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5年10月21日,其中第四條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部分,自民國89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然國際金融情勢改變之頻率及波動程度均大幅增加,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達本法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立法目的。
二、現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有2大來源,第一,以國庫所持有的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2,000億元;第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的資金,最高額度3,000億元。雖然國安基金名義規模為5,000億元,但實際可動用資金約2,000億元,其餘3,000億元須向其他基金借貸,不過多數基金資金已投入運作、流動性有限。
三、此外,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至114年9月底,臺灣上市櫃公司總市值規模達90兆元,以國安基金5,000億元之規模占市場比重僅0.5%左右,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
四、本條例之第五條係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然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政府組織改造皆已改制,現已無法條所定之單位與職位,應以其改制後之首長為法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委員。而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次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此二機關之首長現為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與勞動部部長,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及勞動部部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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