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排除使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作為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主要目的是解決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引發的爭議和隱私權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駕駛人,避免因區間測速而產生的不當減速和追撞風險;同時保護民眾的資訊隱私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道路使用者和交通管理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排除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作為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區間測速會侵害民眾隱私權,誘發駕駛人於離峰路段不當減速,增加追撞風險;疑慮:是否真的能降低事故率,替代方案是否有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交通安全和民眾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鑒於現行「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在實務運作上引發嚴重爭議。除侵害民眾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外,更因其強制平均速率之特性,誘發駕駛人於離峰路段不當減速,導致「幽靈塞車」及速差過大衍生之追撞風險。且交通部從未提出確切科學證據證明調低平均車速能有效降低事故率。為兼顧交通安全、道路效率與人民權利,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文排除使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作為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長期以來,交通執法陷於「速度愈慢,事故愈少」之迷思。然而,交通安全之核心在於「車流穩定性」與「交通安全工程」。交通部應透過工程設計、管理與執法手段,系統性地改善道路環境、建立安全設施,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才能提升道路安全,且交通部從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強制降低路段平均速度能直接讓事故率下降;相反地,許多研究指出,當車速與車流平均速度產生過大偏差,例如車流與車速忽快或忽慢時,事故風險反而攀升。
二、區間測速導致駕駛人在路況順暢或離峰時間時,因擔憂超速罰單而過度減速或在終點前才降低車速,造成後方車流回堵。這種人為造成的「幽靈塞車」不僅降低道路服務水準,更浪費社會成本,使原本暢通的公共設施無法發揮應有效益。
三、駕駛人為調整區間內之平均速率,常於接近出口處或發現進度超前時,採取突發性減速或重踩剎車。此舉不僅干擾車流節奏,更增加後方車輛反應不及發生追撞之危險,交通部使用區間測速反倒創造車輛駕駛新的交通風險,且為符合區間限速,駕駛人於行駛過程中需頻繁分心注視時速表,或反覆操作車載導航、計算剩餘時間與距離,導致對車前路況之注意力下降,嚴重違背道路安全駕駛原則。
四、區間測速採取「全時全量」監控,不論用路人是否違規,其行蹤資訊均遭政府設備蒐集與處理。涉及對不特定多數人長期車牌與行蹤之監控,已逾越《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最小侵害原則,同時引發資安與個人資料保護之疑慮。
五、定點式(瞬時)測速或其他科技工具已足以導正易出事路段之超速行為。排除區間測速可讓交通執法回歸「針對違規行為」,且降低該路段超速之狀態,而非對全體用路人實施無差別之監控,方能建立民眾對於交通執法公正性之信任,並達科學有效之交通管理。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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